組織章程

臺南市公教退休人員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臺南市公教退休人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以促進會員團結,加強聯誼,凝聚心智,興辦公益活動,以充實退休後身心健康生活,期再貢獻國家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市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加強團結,發揮互助服務精神,樹立愛家愛愛國風範。
第五條:舉辦康樂、聯誼、自強、益智、學藝活動,充實生活涵。
第六條:研究發展公教退休人員,人力資源再利用,發揮退而不休精神,協助國家建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凡設籍住居臺南市轄區,在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服務,依法辦理退休之公教人員,均得申請加入為會員。
第八條:凡有違反本會章程行為者,得由理監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除名,並彙報會員代表大會備
第九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左:
一、發言權與表決權。
二、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四、享有本會出版刊物之權利。
五、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六、有低收入證明之窮苦會員,得准免繳常年會費。如能自願繳交者,不在此限。
七、凡年齡達九十以上之會員,得免繳常年會費。
八、凡欠繳會費會員重新入會者,應補繳所欠會費,如年限過長,最少應以三年為準,方能恢復會籍,享受免繳會費權益。
第十條:本會會員應遵守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派之職務。
三、按時繳納會費,如連續二年不繳交會費者,應暫停通知其參加應享一切權利,待其補交後予以恢復。
四、出席會員大會(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經刑事判決確定被通緝中或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經禁治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無端誣衊毀謗本會或員工聲譽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本會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關,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每二十五人選一人,任期四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為保持會員代表人數穩定,設置候補會員代表,其名額按各區選出之會員代表數,每十人設一人,遇有代表出缺,以得票較高者,依序遞補之,代表不足十人之區得設一人。
第十二條之一:本會因臺南縣、市合併後,行政區域擴大,得於各區設置分會,及以通訊方式,行使各項權利義務。(增)
第十三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置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代表大會之出席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選舉前述理監事,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未了任期為限。
 前項理事會理事,二十一人中應有婦女保障名額一人。監事會監事,七人中應有婦女保障名額一人。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理事會就當選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長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襄理會務,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正副理事長均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監事出缺峙,應於一個月補選之。
第十五條:本會得由理事會通過,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任期同。
第十六條:歷屆理事長有功於本會者,得提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聘為榮譽理事長。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代表,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職者。
四、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連續無故缺席兩次理監事會議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十九條: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
其人選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解任時亦同。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務費會員捐款之數額方式。
四、審議年度工作計畫,年度預決算。
五、決議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決議財處分。
七、決議本會之解散。
八、決議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會員入會及退會。
二、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正副理事長。
四、聘任或解任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年度預算及決算之編造。
六、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正副理事長之辭職。
七、其他應辦事項。
第二十三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之執行。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三、審核年度決算。
四、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管理。
五、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分設服務、康樂、財務、總務四組,其承辦事項如左:
一、服務組:
(一)社會服務:凡有會員願貢獻專長義務為慈善救助團體,提供服務者應接受登記,並代為接洽辦理。
(二)接受委託:負責與各機關聯繫委辦事項。(如專題研究專案計畫,譯述編纂刊物等,待洽案件計酬,按會員意願能力分配辦理。)
(三)學習活動:為欲學藝、養殖、園藝、農林、漁牧、健身之會員,代與有關方面接洽聯繫及講習指導等事項。
(四)其他應為會員服務之事項。
二、康樂組:
(一)籌劃會員聯誼及自強活動。
(二)聯繫各機關學校舉辦之自強活動,應邀各該單位退休人員參加。並代接洽海外各地旅遊事宜。
(三)洽辦保健衛生講座及會員慶生餐會與金婚等活動。
(四)洽辦圖書供應覽事項。
三、財務組:
(一)設立會計簿籍、編製會計報告。
(二)經費及單據之出納管理。
(三)編製年度預決算。
(四)財務有關事項之處理。
四、總務組:
(一)編擬年度計畫及工作報告。
(二)文書庶務事項之處理。
(三)財及管理。
(四)會員入會之審與管理。
(五)其他不屬各組事項之處理。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由理事會召集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為當然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不能代理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舉行。會員代表名額,依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二分之一之提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以上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主持,由副理事長代理之,不能代理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中互推一人主持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並主持之。
第三十條:本會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理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有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及應用如左:
一、入會會費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員每人每年繳納伍佰元。
三、自由捐款。
四、政府補助。
五、基金及存款孳息。
六、其他收入。
七、政府補助款應用於會員聯誼及康樂自強活動。
八、辦公費及工作人員費(不分名目)等管理費用以會費總收入百分之七十為限。
第三十三條:本會理監事總幹事及工作人員,視財務狀況得酌發會議交通費及年節慰勞金或工作代金,金額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決定之。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員繳納會費,在年度中途因故退會者,概不退還,如經通知於限期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十五條:本會之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編製,決算應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編造,均由理事會通過後,連同工作計畫或工作報告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即時召開時,可先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請追認之。但決算報告,應先請監事會審核後,附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會於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應歸屬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社團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八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擬訂之。
第三十九條: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條:訂定及修正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目、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列下:
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臺南市政府八十四年三月八日南市社行字65511號簡便行文表同意備
八十六年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將章程第十七條會員代表理監事任期,修改為四年案,報奉臺南市政府86. 10.6南市社行字126475 號簡便行文表回覆同意備。會員代表四年任期從四屆起執行,理監事四年任期,從第七屆起執行〈見臺南市政府87 南市社行字第28521 號及87 南市社行字第116490 號行文表〉。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修正本會章程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五條條文案。報奉臺南市政府八七南市社行字第147184 號簡便行文表回覆同意備
九十年三月十七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修正本會章程第十三條條文案。報奉臺南市政府九十南市社行字第024110 號函同意備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四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修正本會章程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案報奉臺南市政府九十二年南市社行字第09202034620 號函同意備
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三號提案議決通過,修正本會章程第廿二條第三款、第六款,第廿六條條文,及第六號提案議決通過修正第廿一條第二款、第六款,第廿六條,第廿八條文,並經函報奉臺南市政府九十三年十二月廿七日南市社行字093011188690號函如同意備
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五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三號提案議決通過,修正本會章程第十二條文及第四號提案議決通過修正第九條增列第八款並經函報奉臺南市政府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南市社行字第09513607110 號函復同意備
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第四號提案議決通過,修正本會章程第九條第七款條文(將八十會員免繳會費,修改為九十起算),並經函報奉臺南市政府九十八年一月十日南市社行字第09800031660 號函復同意備
一年二月二十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名稱文字及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增加:第十二條之一。)
 並經報奉臺南市政府一一年三月七日府社行字第1010187816 號函復同意備
◎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第十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修正本會章程第六章經費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常年會員每人每年繳納參佰元。修正為常年會員每人每年繳納新台幣伍佰元。並自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實施。
 經函報奉台南市政府一○四南市社團字第1041007309 號函復同意備